能源保供的“穩定器”和“壓艙石”,終于有了統一制度底座。
10月19日,國家發展改革委簽發第50號令——《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管理辦法(試行)》正式公布,將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別看它只有6章45條,分量極重:這是我國第一次把電煤、電力、天然氣三類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,放進同一個制度框架里管理。運行多年的“長協”機制,從此從“年度政策安排”升格為“常態化、法治化國家制度”。
一、為什么這時候出這個文件?
發改委答記者問里說得很直白:“十五五”時期,我國能源發展進入——
• 安全風險疊加演變期
• 低碳轉型加力推進期
• 能源創新加速突破期
• 體制改革深度攻堅期
• 國際合作調整重塑期
簡單說:既要保安全,又要搞轉型;既要防斷供,又不能回到行政統配老路。
過去電煤有長協、電力有中長期交易、天然氣有保供合同,但規則分散、履約偏軟、民生保障靠行政推動。現在要把這些實踐里跑得通的做法,寫成“誰不履約、誰就要承擔責任”的制度。
二、一條主線:民生兜底,市場定價
《辦法》的總原則只有三句話,但很重要:
民生優先,兜牢民生用能底線
有效市場 + 有為政府
統籌發展和安全
翻譯成行業語言:
• 老百姓做飯、取暖、坐公交用的氣:優先保、全額保
• 電廠燒的煤:簽長協、鎖資源、防倒賣
• 工商業用的電:價格交給市場,政府不強制固定價
政府干什么:定規則、管履約、保民生、追責任
不是“計劃經濟的回歸”,而是“市場契約 + 民生兜底 + 監管長牙”。
三、電煤:資源要足額,價格有機制,倒賣要追責
電煤長協的核心就一句話:把“該燒在電廠里的煤”鎖住。
期限:原則上1年及以上,鼓勵多年
• 主體:在產煤企 ↔ 統調公用燃煤電廠、民生供熱電廠
• 資源:保障總量原則上覆蓋需求總量,煤企按量足額落資源
• 價格:
• 港口價 → 基準價 + 浮動價
產地價 → 月度調整機制
• 紅線:
嚴禁倒賣、轉賣、套取、挪用電煤長協項下煤炭資源
這條很關鍵。過去有人拿長協煤當“低價票”,轉手到市場賺差價,擾亂保供秩序。現在直接寫進禁止性條款,并納入追責情形。
鐵路這邊也被點名:優先保障電煤長協運力。
四、電力:跨省跨區電量“剛性簽約”,省內電價不能硬定
電力長協分兩類:
跨省跨區合同
涉及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的跨省跨區電量,1年及以上合同全額簽約。大型風光基地外送項目,核準前就要把送電價格機制談明白。
這意味著:受端省份的“電從哪來”更有確定性,送端也不能隨便撕合同。
2.省內合同
• 簽約量達到上年發/用電量一定比例
• 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
• 各地不得強制要求簽訂固定價格
這一點對火電企業太重要了:煤價漲了,電價卻不能動,越發越虧。現在鼓勵建立與燃料成本、市場供需、用戶承受力掛鉤的浮動機制。
同時,合同可以市場化轉讓、可以采購其他主體電量履約——保供應是底線,但方式可以有彈性。
五、天然氣:民生用氣全額覆蓋,供應方不能“撂挑子”
天然氣這一章,最硬的是民生條款:
• 民生用氣合同氣量 → 全額覆蓋保供區域需求量
城鄉居民、學校、醫院、養老院、集中供暖、公交出租車用氣 → 算民生
• 非民生用氣 → 供需雙方自主協商
• 價格分兩類:
• 政府指導價
• 市場調節價(供暖季可加調峰價格)
最關鍵一句:
供應方不得單方面停止承擔民生用氣保障責任
也就是說,哪怕市場氣價再高,民生這頭不能先斷。管網企業也只能做輸送,不能借服務之名倒賣天然氣。
六、監管真的有“牙齒”
以前最怕“簽而不履”。這次《辦法》把責任鏈寫清楚了:
企業主責、政府監管、分級負責。
對地方政府 / 央企集團
沒完成煤源保障、沒落實電量簽約比例、沒足量落實民生用氣、沒按時組織簽約、履約監管不到位……→ 責令改正,嚴重影響保供的依法追責。
對能源企業
不按時簽、簽約量不夠、價格機制違規、不履行合同、倒賣電煤資源……→ 責令改正、約談、警告、通報批評。
更狠的是后面這層:簽約履約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記錄,作為國企考核、先進產能釋放、跨省跨區送電、鐵路運力保障的重要參考。
翻譯成大白話:長協履約差,以后產能、通道、運力、考核全吃虧。這不是罰點錢就完事。
七、這件事會影響誰?
• 煤礦企業:一部分資源被長協“鎖死”,但也換來穩定銷路
火電企業:跨省電量更穩,電價浮動空間更合法
• 新能源企業:跨省跨區外送機制更清晰,綠電中長期交易更有底
• 城燃企業:民生氣量必須鎖死,調峰和余缺調劑要寫進合同
• 純倒煤貿易商:空間被壓縮,靠過手賺差價的模式退場
• 地方政府:不再是“年年發通知”,而是“沒保住要被追責”
• 普通用戶:冬天暖氣、廚房燃氣、夏天空調電,底層契約更穩
八、一句話總結
《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本質是:
用法治把“長期契約”釘進能源體系,
用市場把“價格信號”留給企業,
用監管把“民生底線”焊死在合同里。
12月1日之后,中國能源保供不再是“出事再調度”,而是——平時有合同,急時有底線,違約有代價。
參考資料: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0號令及答記者問、發改委官網公開文本
責任編輯: 張磊